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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7〕42号)

2017-09-26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政办发〔2017〕42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绥芬河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提升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整治提升旅游市场秩序的要求,营造我市良好的旅游环境,解决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旅游行业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自2017年9月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旅游市场整治提升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对“不合理低价游”的整治力度,紧盯价格、合同、购物、自费项目等重点环节,从严查处参与“不合理低价游”的旅行社、导游、购物店、“黑社黑导”等市场主体,重点整治赴俄旅游线路存在的诱骗或强迫购物、擅自增加自费项目、领队服务不规范以及境外甩团等问题。

开展整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行动,重点针对未经旅游部门许可私自经营旅游业务,一些非旅游企业和个人利用户外俱乐部、社区社团或网上平台、公众号等方式售卖旅游线路产品,特别是一些保健品销售企业和保险企业将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作为促销办法的行为。

对全市景区(点)环境卫生、服务质量及公路口岸出境客运班车、在我市运载旅游者的客运车辆的车容车况、司乘人员文明驾驶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全市符合A级景区标准的景区(点)进行A级景区评定。优化畅通游客出行环境,提升服务质量。

对全市旅行社及导游(领队)人员进行星级评定,按照要求评审合格的,列入我市全域旅游网旅游诚信系统,获政府优先宣传推介资格,授予星级旅行社标识、星级导游标识。

在全市商场、零售(批发兼零售)商户、餐饮店、住宿业开展“旅游定点单位”及“绥芬河文旅产业名店”评定工作,提高全市商服业服务质量和整体水平。

在全市各交通枢纽中心设立规范的游客咨询服务中心。

通过专项整治提升行动,实现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严查低价产品,严查合同签订,严管购物场所。

(一)由旅游局牵头,严厉查处组团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等行为。

从严查处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等行为。

严厉查处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以及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未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未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基本信息等行为。

严厉查处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旅行社不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等行为。

严厉查处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以及未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未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地接社不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等行为。

联合铁路车站对旅游者回程在火车站广场长时间逗留,不能进站候车的情况进行调查协调处理。

组织开展星级旅行社、导游员,旅游定点单位,文旅产业名店评定工作。

(二)由市场监管局牵头,从严查处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的低价信息,以及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消费等行为。

查处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严厉查处导游(领队)人员在境外通过强制购物或者提高自费项目价格获取回扣,向旅行社支付带团费用的行为。

依法对全市所有景区(点)的环境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接待旅游者的宾馆、餐厅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进行检查。

(三)由网信办牵头,对综合旅游网站、旅行社网站、旅游在线预定服务网站、旅游景点网站和网站旅游频道、旅游网站APP以及媒体等进行摸底,坚决清理、查处和关闭一批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发布“不合理低价游”信息的旅游网站和广告。

(四)公安局密切与俄罗斯之间的国际警务合作,依法查处境外针对中国游客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在我市针对中俄旅游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由物价局牵头,依法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以及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

(六)运管站依法对公路口岸出入境客运班车及在我市运载旅游者的客运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对旅游客车驾驶员进行文明驾驶、安全行车的相关培训工作,督促运输企业提档升级,为旅游者营造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七)口岸委要充分发挥优化口岸通关环境主导作用,协调联检联运等口岸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顺畅口岸通关。在新国门联检大楼、铁路车站、公路客运枢纽站设置旅游团队通道、游客咨询服务中心。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协调、绿色应急通道等联动协调机制,处置游客境外滞留等境外突发事件,对在我市出现的游客滞留问题,及时进行疏导。

三、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绥芬河市旅游市场整治提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永平  市委副书记

成员单位:张代利  市旅游局局长

     邵  丹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郭立超  市口岸委副主任

     夏  炎  铁路车站副站长

     桑志斌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田士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  炜  市物价局副局长

     付  金  市运管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张代利兼任。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提升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宣传、督办、检查和推进工作,并制定宣传、督办等工作计划。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7年9月20日前)

市政府下发《绥芬河市旅游市场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重点,确保整治行动有序实施。各牵头单位制定各自的整治提升方案,细化本单位工作任务。

旅游局制定《绥芬河市旅行社星级评定与地方管理标准》、《绥芬河市星级导游员评定办法》、《绥芬河市旅游定点单位评定实施方案》、《绥芬河市文旅产业名店评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责任单位和新闻媒体要利用多种方式,向旅游企业广泛宣传旅游市场的现状和问题,宣传依法规范经营的重要性。要做好旅游企业的思想发动工作,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旅游企业宣传,了解掌握旅游行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和清理工作动态,积极引导旅游企业顾大局、识大体,对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关政策法规形成明确认识。

(二)企业自查阶段(2017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

各旅游企业要高度重视,法人代表要亲自负责,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送至市旅游局。各旅游企业要理顺内部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和创新经营发展模式,彻底清除非法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障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和稳定。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10月20日至12月20日)

各相关部门根据方案部署,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全面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提升工作,对违法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程序进行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并在媒体曝光。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物价、运管、铁路车站等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通过集中整治,促进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提升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

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提升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省旅游委、市委、市政府,并在媒体公告。通过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公开处理,教育全行业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使我市旅游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旅游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工作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整顿规范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全力做好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提升行动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推进联合执法。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物价、运管、铁路车站等部门要通力协作,推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综合治理。

(三)发挥旅游质监执法队伍作用,履行好质量监管和执法检查职责。旅游局要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手段,不间断开展旅游执法检查,确保旅游市场活跃有序。

(四)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整顿规范影响力。在整顿规范中,注意收集正反两方面典型材料,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的影响力,予以曝光,弘扬正气,特别是要积极做好境外宣传工作,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整顿规范效果。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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