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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确保工资支付到位

2016-11-30  来源 今日绥芬河 记者 孙颖

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使广大农民工详细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近日,本报记者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张国栋。

记者:对恶意欠薪的认定处罚有哪些方面?

张国栋: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如何认定欠薪责任主体?

张国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记者:《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对用工工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张国栋:用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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