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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章。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 研究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制定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应急处置。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放射卫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负责国产输配水设备的审批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落实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四)负责研究制定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区域范围内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负责护士执业注册及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人员资格认定,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审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及省级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及省级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落实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负责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合格证书核发以及计生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

(九)研究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研攻关项目;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人才培养,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研发以及应用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十)研究制定我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科技项目的实施、成果推广应用及医疗广告审查。

(十一)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三)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四)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六)负责在我市召开国家和省、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