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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审计监督范围内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包括以政府担保借贷及国有企事业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责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市属驻外非经营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责和损益。

9、镇和市直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及依法属于市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它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宏观调控措施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