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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局

部门职能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基本制度;拟订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组织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较大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全市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指标,负责市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核定;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规定权限对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环境保护审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协调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负责对市管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工作。

(六)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震动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饮食服务业油烟、异味、烟尘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七)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对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辐射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环境科技研究和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节能减排技术、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对气候变化工作;参与管理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和管理有关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实施全民环境教育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负责人:崔 

联系电话:13359681133

电子邮箱:sfhwjjc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