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正在载入中...
站内搜索:

居民身份证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2017-12-19  来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原居民身份证条例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不够全面,致使一些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同时,由于处罚力度偏轻,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给身份证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很大危害。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0以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不按照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二)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三)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二)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四)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可见,对上述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最高处罚是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等行为则没有相应处罚规定。

新的居民身份证法在与《刑法》的有关规定衔接的同时,加大了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人民警察在制发、查验居民身份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