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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特色农业发展扶持政策解读

2017-07-24  来源 政府办

《绥芬河市特色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经市政府10届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于2017年7月11日发布。

解读: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党代会精神,补足我市“三农”发展短板,将农业特色化列入全市重点工作,加快发展蔬菜、花卉、食用菌、林下经济等特色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市领导要求两镇及农口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我市农业特色产业的发展优势、现状及发展瓶颈、困难,由主管副市长牵头,两镇、农委起草了《绥芬河市特色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经过向所涉及的部门、村委会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10届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特色农业扶持项目及标准

1.集中连片种植北药(含油用牡丹、芍药)10—20亩、20—50亩、50亩以上,每亩分别补贴200元、250元、300元,连补3年。

解读:“集中连片种植”指个人或合作社在集中区域内连片种植北药。“北药”范围包括北方道地药材、油用牡丹、芍药、中华家参等。“连补3年”指不管一年生或多年生北药连续种植3年就连续补贴3年。

2.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农产品种植5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补贴100元,集中连片发展有机农产品种植1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

解读:“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指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

3.鼓励兴办农业特色产业合作社,凡建成一个带动50户(含)以上的,年销售额度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合作社,一次性补贴3万元。年销售额度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合作社,一次性补贴10万元。

解读:“农业特色产业合作社”指符合我市农业特色化产业的发展,包括特色种植、特色养殖、乡村旅游等等。合作社必须带动50户以上,并且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两个档次补贴。

4.凡新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按认证费用(环评、认证、检测、标识使用费)50%给予一次性补贴。

解读:由于我市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较少,认证费用较高,为发展我市绿色、有机食品,对新认证的给予补贴。

5.生产、销售农产品企业、合作社,凡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分别一次性补贴5万元、10万元。

6.对G10国道、朝阳村至天长山水库北侧,交警二中队至森林公园,206省道两侧非规划区域内集中退耕还药、退耕还林、退耕还花、退耕还草,从事休闲观光农业10-20亩、20-50亩、50亩以上,每亩分别补贴250元、300元、350元,鼓励建设标准化农业观光园采摘园,具体补贴年限由市农业部门根据种植作物实际生长年限确定。

解读:“实际生长年限”指作物理论上播种(定植)到可采收前年限,确定一年、二年、三年等补贴年限。

二、申报审核程序

(1)申报。有意愿发展特色种植的农户、合作社等群体,耕种前到市农委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申报特色种植项目,上报内容包括:种植者基本信息、种植面积、种植品种、种植地点及其它。        

(2)面积核实。春播结束后,市农委和两镇组织对符合享受以奖代投政策的农户和合作社的特色种植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保种植面积、种植品种等数据真实准确。

(3)公示。将调查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种植品种、种植者姓名、流转地承包者和实际种植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块等信息在村屯、乡镇政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须选在村(屯)人员相对集中区域。两镇、村屯要做好公示信息的影像留存,并上报市农委。

(4)审核备案。市农委将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补贴面积等详细补贴信息进行审核备案。并将核实数据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发放补贴。

(5)补贴发放。市财政局根据所上报的补贴信息测算补贴资金,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两镇,两镇在接到市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15日内,根据核实面积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

(6)补贴监管。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进行监管。

三、建设规模化标准农业产业园区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由项目单位向市农委提出申报申请,经市农委及园区所在镇政府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召开一事一议会议确定补贴标准、金额、补贴方式等,给予补贴。

四、相关补贴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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