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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关于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及非居民用水工商同价的政策解读

2016-12-30  来源 绥芬河市物价局

为推进我市供水价格改革,依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价联[2014]74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城市供水工商同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行〔201556)、文件规定,结合听证会意见,经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起全面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国务院、省政府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加快水价改革,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省物价局要求2016年底前县城必须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并开展专项工作督查。

二、什么是阶梯水价

阶梯水价是对使用自来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的俗称。就是在合理核定居民用水基本用量的基础上,对定量以内的用水采用基准水价,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实行超量累进加价。阶梯水价的基本特点是用水越多,水价越高,以引导用户减少水资源使用量。

三、国家对居民阶梯水价中各阶梯水量的设定

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规定,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四、我市城镇居民阶梯水价中各阶梯水量

我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按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确定。水价中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60立方米,覆盖98.68%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61200立方米,覆盖99.43%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三阶梯年用水量为超出200立方米部分。

五、我市居民阶梯水价中的各阶梯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规定,阶梯价格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控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例应不低于11.53,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等因素确定。已经实施阶梯水价的地方,要逐步调整到位。

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我省其他地市县的做法,我市确定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为11.53,与国家和省规定一致。第一阶梯水价3/立方米、第二阶梯水价4.5/立方米、第三阶梯水价9/立方米。

六、我市居民阶梯水量计价周期确定

综合考虑季节性差异对用水量影响等因素,居民阶梯水量按年为计价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抄表收费时,年累计未超过第一级水量,按第一级水价计算收费;年累计达到二、三级用水量,超过部分相应水价累加计算收费。      七、我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市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应给予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的,适当增加阶梯水量基数。

八、非居民用水工商同价

非居民用水价格实行工商同价,由原来的行政事业性用水价格、工业用水价格、经营性用水价格统一归并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价格为6.8/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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