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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解读

2016-12-02  来源 今日绥芬河 作者 赵广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我市共有农户3294户,8592人,有空挂户1002户,耕地面积56010亩,农村劳动力4650人。在“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带动了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快速发展。2011年以来,全市累计流转耕地57733亩。我市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64个,其中共有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42个,农业部门登记家庭农场22个。

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已就绪,即将进入实地测量阶段。现就《意见》进行解读。

有啥总体要求

——促进规模经营发展不能把耕地改少了

(一)指导思想

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

——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

如何实现“三权分置”?

——稳定现有承包关系 支持新型经营主体

(一)坚持集体所有权根本地位

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

(二)进城落户不必退承包地

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经营权

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

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会提供哪些保障?

——加快确权登记颁证 形成承包网签系统

(一)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确保“三权分置”得以确立和稳步实施。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形成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功能更好地实现。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因地制宜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涉农县(市、区、旗)全覆盖。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

(三)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积极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与合作,依法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依托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

(四)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发展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意见》的下发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农民带着权益进城购房、安居,土地流转之后集中在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手中,由单一的种植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将有力推进我市农业特色化、农民市民化、农村社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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