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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城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1-19  来源 绥芬河市政府办

绥政发〔20163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城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绥芬河市城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6118

 

绥芬河市城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城镇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绥芬河市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1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参加绥芬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城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工作,市社会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具体负责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的征缴及相关事务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城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市医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和协议规定落实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待遇。

第五条 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城镇职工每人每年144元,由单位与职工个人各承担50%

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44元,由个人缴纳;

三、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未成年人每人每年80元,由个人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统一由单位在每年的一月份足额向市医保局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工资或退休金代扣。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每年一月份向市医保局缴纳。

城镇居民须每年1220日前预缴下年大额医疗保险费,中小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其他居民由个人在社区缴纳。

新参保人员享受大额补助待遇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时间一致。

第七条 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八条 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资金银行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利息收入并入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第十条 市医保局按季度向商业保险公司划交大额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一、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居民(不含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一个医疗保险待遇期内(一个自然年度,下同)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时,超出医疗费用在17万元以内的由大额医疗保险资金支付90%

二、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未成年人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执行以下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按比例自负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80%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门诊服抗排异药物和需长期进行门诊透析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按比例自负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80%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80%,一个医疗保险待遇期内,实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4.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支付80%,一个待遇期内,实际最高支付1万元;意外伤害死亡的一次性给付2万元。

第十二条 城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待遇申报、结算办法、经办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结算年度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大额医疗保险补助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及我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对资金筹集、补助标准、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绥政发〔200250号)、《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绥政发〔200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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