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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1-28  来源 绥芬河市政府办

绥政办发〔20163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人才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6

 

 

 

绥芬河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绥芬河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人才资金引导、保障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绥芬河市人才强市战略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人才发展资金,是根据《中共绥芬河市委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绥发〔20153号)的要求设立,主要用于绥芬河市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绥芬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绥芬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办事机构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投入人才发展资金2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

(二)年末资金结余部分,市财政用以平衡预算。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引入高层次人才的费用;

(二)对优秀人才做出重大贡献的奖励;

(三)市委组织部举办的各类人才培训费用;

(四)其他人才开发用途。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人才项目使用明细,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人才资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人才发展资金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帐合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规则制度,遵循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一条 人才发展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并接受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和审计。市委组织部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负总责。

第十二条 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提出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按计划拨款。

第十三条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人才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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