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绥政办发〔2016〕34号文件的通知(绥政发〔2017〕45号)
2017-05-17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绥政发〔2017〕45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绥政办发
〔2016〕34号文件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2016年6月20日,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撤销1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绥政办发〔2016〕34号),文件内容为撤销我市铁路车站南运转办公楼等1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017年5月12日,我市收到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局下发的第2017.003号督办单,5月16日收到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函〔2017〕983号,要求我市说明撤销1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依据和决策程序。经市文体广新局进一步核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认定2016年撤销1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决定法律依据不足,程序错误。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绥政办发〔2016〕34号文件。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