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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发〔2016〕54号)

2016-12-02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政发〔201654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林地、

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省政府开展林地、湿地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林地、湿地保护,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现将《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61110

 

开展林地、湿地清理

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开垦、侵占等破坏林地、湿地行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解决生态建设用地不足等问题,促进林业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10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严格依法清理。严格执行森林法、合同法、物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条例、防沙治沙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清理并回收林地、湿地。

()依法明确权属。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要以林权证为准,确认林地权属。

()坚持生态优先。要把生态效益放在首位,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资源,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对坡度大、土壤瘠薄、水土流失严重、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垦的林地、湿地应优先还林、还湿。

()促进林业改革。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要与国有林场改革同步推进。通过林地、湿地清理,依法收回林地、湿地,保护、恢复森林和湿地资源,促进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

()保持社会稳定。制定周密工作方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积极稳妥开展调查摸底、规范承包、回收林地和湿地等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清理范围

对以下范围内开垦的林地、湿地全面进行清理:

()绥芬河林场(绥芬河苗圃)管理的林地。

()绥芬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的林地。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有林行业以及集体林地权属的确认,原则上以林权证为准。一方持有林权证,另一方没有林权证的,林地属于持有林权证一方;双方都持有林权证的,以最早颁发的林权证为准;具有多个权属凭证的,以最早颁发的为准;没有任何权属凭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权后,纳入清理范围;权属确实存在争议的林地,维持现状。

集体和个人持有的林权证,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为准。

三、清理内容

(一)未经同意,擅自开垦行为;

(二)无正当理由,承包价格明显低于承包时市场土地承包价格的行为;

(三)超出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面积的行为;

(四)未到承包年限以违规签订合同,延长承包年限的“探头包”行为;

(五)拖欠承包费的行为;

(六)各种方式的合作营林活动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违法开荒,违法建设房屋、山庄、鱼池、度假村等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七)合同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手续不全,对双方权利、义务界定不清的行为;

(八)所签订合同条款有失公正或条款公正但未按合同执行的行为;

(九)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林场或有林单位擅自转包、发包的行为;

(十)法律规定应该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的林地、湿地、森林公园等,由于历史原因由其它部门使用的行为;

(十一)农村耕地蚕食林地的行为,以林权证为准,结合第一、第二轮土地承包证和在册耕地台帐,难以确认的,林缘线以1986年航片为准;

(十二)其他违反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主要任务

依法对清理范围内开垦耕种的林地、湿地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开垦林地、湿地规模,掌握经营现状,确认权属,依法回收林地、湿地,制定还林、还湿规划,规范承包经营,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内开垦的国有林地目前由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发包或擅自耕种的,由政府统一收回。收回的林地原则上都要制定植被恢复规划,落实还林树种、资金、责任并确定还林时间。按照还林规划暂时不具备还林条件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不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底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竞价承包,相关国有林场、森林公园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收取承包费用。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身对外承包耕种的国有林地要制定还林规划,积极组织还林。需要继续对外承包的要对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承包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显失公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撤销合同,收回林地,对外公开竞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包者可以优先承包;承包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要进行完善,按照不低于政府确定的底价签订补充协议,不愿签的终止合同,公开竞价承包;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要按照不低于政府确定的底价补签承包合同,不补签的收回林地,竞价承包。

五、方法步骤

全市林地、湿地清理工作从201610月开始,到201612月结束,分为以下几个价段:

全面启动价段(201610月):市政府召开全市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启动大会,制定下发林地、湿地清理工作方案。

调查摸底价段(201611月):组织力量,全面开展调查,摸清国有和集体林地、湿地应清理回收地块的位置、界限、面积、权属、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合同、承包费收取等情况,并视同视不同情况分别登记造册、汇总分析,制定相应林地、湿地清理回收措施。

清理回收价段(201610月至12月):收回被非法侵占的林地、湿地,制定还林、还湿规划,撤销违规颁发的其他权属凭证,终止有关合同,需对外经营的,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承包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且逐年收取承包费。

总结验收阶段(201612月):对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612月底向市政府报送林地、湿地清理情况报告,并建立健全林地、湿地清理档案,没有颁发林权证且权属清楚的林地,要完成发证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绥芬河市林地、湿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市长    王居堂

副组长:副市长  周生艺

成员单位: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农委、畜牧局、公安局、监察局、法制办、信访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林地、湿地清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按照要求,市政府与各成员单位签订林地、湿地清查工作责任状,明确任务、责任、时限、奖惩。

(三)协作配合。要充分认识此次林地、湿地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林业、国土、监察、公安、农委、法制、信访等部门通力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均要派专人全程参加清理工作,形成实施、协调、督促、反馈“一条龙”的工作机制,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每个有林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工作,定期向推进组汇报工作进度,重大事件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处置。

(四)公开透明。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开展工作,同等条件下,执行标准不能有偏差。对清查工作全过程张榜公示,接受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五)依法打击。林业、公安等部门,结合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开展打击破坏林地、湿地资源的专项行动。对违法开垦、侵占破坏林地、湿地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六)强化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在林地、湿地清理工作的监督,在林地、湿地清理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获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对林地、湿地清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人为阻挠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保障林地、湿地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七)大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破坏林地、湿地等自然资源的危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资源的理念,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林地、湿地清理工作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八)完善成果。林业部门要以此次清查工作为基础,建立完善各种林地台账和簿册、图表,建立健全行之有效、运行有序、管理规范的林业土地管理制度。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提高林地收益,保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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