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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华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2017-07-07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17年6月1日10届10次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及2017年6月30日10届4次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同意:

赵华同志兼任市监察局局长;

朱晓义同志调任市财政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孙德忠同志任市审计局局长;

崔巍同志任市司法局局长;

刘茂文同志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宋林瑞同志任市住建局局长;

王韶波同志任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时晓城同志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黄海峰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徐继伟同志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克全同志任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凤江同志任市口岸管理委员会主任;

刘思聪同志任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黑龙江省绥芬河外事处处长);

刘在明同志任市商务局局长;

马同亮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卢建民同志任市民政局局长;

宋清英同志任市统计局局长;

程济平同志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丽霞同志任市水务局局长;

郝伟顺同志任市教育局局长;

宋芝耀同志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免去:

黄玉萍同志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赵广友同志市农业委员会主任兼市林业局局长职务;

马文辉同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凤江同志市住建局局长职务;

时晓城同志市审计局局长职务;

宋林瑞同志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王韶波同志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崔巍同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孙德忠同志市监察局局长职务。

同意:

王金刚同志任市粮食局局长;

闫荣君同志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王凤刚同志任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主任科员;

陈铁锋同志任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振昌同志任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

师繁伟同志任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

崔巍同志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梁田同志调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建奎同志任市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冯英革同志任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局局长;

秦庆利同志任市水产总站站长(试用期一年);

付金同志任市运管站站长(试用期一年);

牟永山同志任市房产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姚景丰同志任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事业发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泽洲同志任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李承栋同志任市接待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尹义坤同志任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涛同志任市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邱振明同志任市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张成旭同志任绥芬河机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工程部副部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徐金峰同志市商务局副局长、粮食局局长职务;

王金刚同志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王凤刚同志市酒类专卖局局长职务;

舒瑞福同志市公安局副政委职务;

陈铁锋同志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刘振昌同志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凤江同志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师繁伟同志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韶波同志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职务;

王洪胜同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

刘建奎同志黑龙江省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局局长职务;

冯英革同志市财政局副局长、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局长职务;

朱晓义同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刘茂文同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秦庆利同志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付金同志市城市管理局一分局副局长职务;

李泽洲同志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主任科员职务;

刘霜同志市采供血站站长职务。

同意:

冯天亮同志辞去市水产总站站长职务;

黄继杰同志辞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葛玉芳同志辞去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乔丙利同志辞去市殡葬管理所所长职务;

孙东滨同志辞去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宜好同志辞去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孙肇清同志辞去市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张祥聚同志辞去市接待处副处长职务;

宋学文同志辞去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杨永君同志辞去市文体局副局长、市文体活动中心主任职务;

于观春同志辞去市文体局副局长、市博物馆馆长职务;

滕守峰同志辞去市民政局副局长兼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韩帮军同志辞去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副总工程师职务;

高翔同志辞去市五花山水库管理处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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