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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恩宏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2014-03-31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绥政干发〔20141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张恩宏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16923次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张恩宏同志任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李荣春同志任市会展事务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孙伟同志任市会展事务局副局长;

孙永昌同志任市会展事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房起春同志任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

姜明礼同志兼任市公路管理站站长;

陈满昌同志任市人民医院院长;

刘景林同志任市中医院院长;

杨翠红同志任市妇幼保健院院长;

侯会勇、张伟同志任市司法局主任科员;

陈志坚同志任市司法局副主任科员。

免去:

刘景林同志市卫生局副局长职务;

张恩宏同志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李荣春同志市贸促会副会长兼市会展办主任职务;

孙伟同志市公路管理站站长职务;

陈满昌同志市中心医院院长职务;

杨翠红同志市中心医院副院长职务;

郑国华同志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根据《加强领导干部交流和干部职级待遇管理的若干意见》(绥发[2012]16号)规定,同意王连国、刘莹、孙伟民、王正国、张梅、陈淑娟、陈云来、刘娟、张慧、陈国利退居二线,免去:王连国同志市外事处副处长(正科级)职务;刘莹同志市审计局副局长、主任科员职务;孙伟民同志市建设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王正国同志市农机总站副站长(正科级)职务;张梅同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职务;陈淑娟同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副科级)职务;陈云来同志市广播电视局副总编辑(副科级)职务;刘娟同志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副总工程师(副科级)职务;张慧同志市医药卫生学会副会长(副科级)职务;陈国利同志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副科级)职务。以上十名同志退居二线后享受其原级别非领导职务待遇,其中:刘莹同志实职待遇保留至20142月,王连国同志实职待遇保留至20145月,陈淑娟、刘娟同志实职待遇保留至20146月。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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