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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卜照春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2013-10-09  来源

绥政干发〔20133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卜照春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84市委920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卜照春同志挂任市监察局副局长,桑志晔同志挂任市口岸信息管理中心副主任,挂职时间6个月,挂职期满职务自行免除,不另发文。 

刘志刚同志任市城市管理局正科级职员。 

免去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局长职务。

825市委921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霍颖同志任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孙肇清同志任市粮食局副局长;

翟秀辉同志任市水产总站副站长(正科级);

陈俊杰同志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

李贵军、江海波同志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朱晓义同志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涛同志任市畜牧兽医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刘莹同志任市审计局主任科员(试用期一年);

巩建伯同志任市贸易和工业局主任科员(试用期一年);

兰学礼同志任市粮食局正科级职员;

康卫东同志任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高波同志任市市长热线受理中心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谢福有同志任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服务中心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王强同志任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李咏梅同志任市旅游协会秘书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毕宇同志任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屈妍同志任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刘金柱同志任市城市管理局一分局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侯源林同志任市城市管理局二分局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果海同志任市城市管理局直属分局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付金同志任市城市管理局一分局副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周兆贤同志任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活动中心暨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徐万杰同志任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副科级职员(试用期一年);

免去:

张永福同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李吉平同志市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兰学礼同志市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刘同启同志市畜牧总站站长职务;

罗葆林同志市人事局副局长兼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正科级)职务;

胡金平同志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职务;

都兴财同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职务;

于彬同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兼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正科级)职务;

林清来同志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职务;

曲日海同志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所长(副科级)职务;

马龙启同志市旅游协会秘书长(副科级)职务;

徐庆和同志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副科级)职务;

况秀杰同志市水务局水保办主任(副科级)职务;

根据《加强领导干部交流和干部职级待遇管理的若干意见》(绥发[2012]16号)规定,同意以上同志退居二线,退二线后享受所免职务同级别非领导职务待遇,其中:兰学礼同志享受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刘同启同志实职待遇保留至201311月,罗葆林、胡金平、都兴财、于彬同志实职待遇保留至201312月;

张秀芬同志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副局长、市地震局局长职务;

刘云胜同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李永福同志市海融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主任、金融和资本运营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霍颖同志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科长职务;

孙肇清同志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分局局长职务;

翟秀辉同志市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陈俊杰同志市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朱晓义同志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刘涛同志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巩建伯同志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果海同志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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