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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登记

一、办理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所需材料

1、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2、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3、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4、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三、办理程序

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程序:申请  审查  登记。

四、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受理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回《收养证》,发给《解除收养证》。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六、承办单位

绥芬河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处

七、办理地址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八、联系电话

0453-3938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