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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

一、项目名称:收养登记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

被收养人父母常住户口属于绥芬河市管辖。

收养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30周岁。

被收养人拣拾地属于绥芬河市管辖。

被收养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年龄的限制)。

四、办理条件:

(一)收养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写明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婚姻状况、经济收入、住房情况、有无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子女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并保证其健康成长);

2、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养人的婚姻状况(未婚、初婚、离婚、再婚、丧偶)、有无子女、有无住房、有无精神疾病和传染疾病、经济收入以及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过婚的请带离婚证);

4、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二张;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精神疾病、无传染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四张;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四张;

8、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9、街道计划生育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10、收养继子女的,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收养人二寸单人照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照片2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大二寸合影1张。

(二)送养人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送养人决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的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家)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五、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包括: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所需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2、收养登记员受理。

3、审查调查。收养登记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次日起30天内完成审查调查工作,公告期间不计算在办理登记期限内。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初审合格后由登记机关在报纸上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限60天。60天之后,没人认领弃婴、儿童的,登记机关可办理。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小孩,需到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4、登记发证(交纳调查费、手续费、工本费、发证)

六、办理时限:

书面递交材料审核,30天之内办理完毕(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七、费用情况:收养手续费20/ ,收养证工本费10/,收养登记调查费220/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523)

八、办理部门:绥芬河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处

地点:绥芬河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侧

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15

十、联系电话:0453-3938635

十一、监督电话:0453-3938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