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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政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

  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

  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市计划生育局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各级党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