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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

一、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重婚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二、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请求权人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即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请求权人便不能请求撤销其婚姻,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其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