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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绥芬河市支行

2016-11-25  来源

一、农业生产资料贷款

(一)   贷款原则:

1、导向性原则。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促进农生产资料市场稳定和发展,积极发挥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的作用。

2、择优性原则。严格贷款准入,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辐射带动效应的客户择优支持。

3、安全性原则。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的合理资金要求,不得挪用。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综合运用多种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二)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农资公司、农机公司、农用燃料公司、生产企业的销售公司、科研机构、农技推广组织等。

(三)贷款种类: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按贷款性质属于流动资金贷款。

(四)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农发行信贷政策,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经农发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的。

3、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4、信用贷款按不低于贷款金额5%比例的自有资金专户缴存风险保证金,存款、有价证券质押和抵押担保贷款可不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其他质押和保证担保贷款按不低于贷款金额3%比例的自有资金专户缴存风险保证金。

(五)贷款用途: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销售环节。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

(六)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有借款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其期限一般为1年(含1年),其中农机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农业生产资料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展期。借款人确有合理理由,应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贷款展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展期。

(七)贷款利率: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利率按中国人银行过关规定和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有关规定执行。

(八)贷款方式: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一般实行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方式。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也可发放信用贷款。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一)贷款原则:谨慎积极控制风险

(二)贷款对象:凡经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农发行农业产业龙头企业贷款对象。

(三)贷款种类和用途:农业产业花龙头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需要。

(四)贷款条件: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业务经营和发展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其项目还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发展规划要求和农发行的信贷政策。

2、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经农发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4、历史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

(五)贷款期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8年。在确定的贷款期限内,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和达产期限,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六)贷款利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符合的贷款期利率可以在总行利率管理范围内上下浮动,具体浮动水平由借贷双方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协商确定。

(七)贷款方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者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一)贷款原则: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遵循“政策导向、商业运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贷款种类: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四)贷款用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村路网、电网、水网(饮水工程)、信息网(邮电、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五)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政策。

2.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农发行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也可视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六)贷款期限:项目贷款一般为5年之内,最长不超过10年;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七)贷款利率:按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八)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已经落实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四、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

(一)贷款原则: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遵循“政策导向、商业运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批发企业、贸易企业、批发市场、再生物资回收企业、物流企业。

(三)贷款用途: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强化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的新型流通业态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包括流动资金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重点在于培养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场流通主体,构建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优先支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包括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建设和改造、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再生物资回收体系建设,兼顾城市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农产品经营企业进入城市建设营销网络等。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销售有关的新建、扩建、改造仓储设施,市场建设等项目资金需求列入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范畴。

(四)贷款种类: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五)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政策。

2、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农发行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也可视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六)、贷款期限:项目贷款一般为5年之内,最长不超过10年;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七)贷款利率:按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八)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已经落实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五、农业科技贷款

(一)贷款原则:

1、    政策导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政策及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    技术先进。农业科研成果应当是行业领先、技术水平和性能较高。

3、    择优扶持。对以高新技术带动农业常规技术升级、延长农业产业链带动农业产业化水平级农业综合效益全面提高、保障食品及农林生态安全和实行工业化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和综合生产能力的项目优先扶持。

(二)贷款对象:农业科技贷款的贷款对象主要是从事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或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法人;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和科研院校(所)等事业法人。

(三)贷款范围: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通知》(国发【200544号)农业科技领域优先发展主题范围内、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或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农林植物优良品种与优质高效种植、畜禽水产优良品种与健康养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领域,这类领域的科技成果能够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第二类是农产品加工、现代储运、现代农业技术装备等领域,这类领域的科技成果能够带动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业综合效益全面提高;第三类是农业自然和生物灾害综合防控,沙漠化治理和农业生态保育恢复与治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节水农业等领域,这类领域的科技成果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作用明显。

(四)贷款种类和用途:农业科技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用于借款人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固定资产性质(包括知识产权等)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五)贷款条件:申请农业科技贷款,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转化或产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批准),涉及到需要行业执法部门审核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认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2.借款人具备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的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以降低。

4.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对其信用等级暂不做规定。

(六)贷款期限:农业科技贷款原则上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或者生产周期和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8年。

(七)贷款利率:农业科技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政策范围内浮动,具体浮动水平由借贷双方在贷款利率浮动空间内协商确定。

(八)贷款方式:农业科技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借款人自行还本付息的贷款,原则上担保(包括知识产权权利的质押)方式;由市(地)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财力较强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承诺对项目或借款人还本付息或者符合农发行低风险贷款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