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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供的文件及证件

一、投资中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中方企业两个以上时,可选择一家主管部门;无企业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本身)向外资审批部门报送的关于审批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请示报告;

   2、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的合同、章程、可研报告及其批件。

   3、根据项目投资额按审批权限分别在省、市(地)工商部门办理的企业名称登记;

   4、合资(合作)项目若属特殊行业(医药、烟草、种子等),则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5、合资(合作)企业若租用场地,须提供租凭协议并附出租方场地产权证明;

   6、或投资企业属国有企业且用厂房或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7、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不能在有关文件上签字,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在委托书原件上签字,以便对照确认;

   8、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投资企业所认缴出资额(注同资本)若需银行贷款解决,应提供银行承诺书;

   10、投资企业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推荐书及盖有本单位公章的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

   二、投资外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投资者)时,不需此件;

   2、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个人投资者,应提供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个人投资者,应提供其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出具的董事会成员的推荐书原件及其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5、若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投资者)不能在有关文件上签字,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在委托书原件上签名,以便对照确认。

   审批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若涉及设备进口,应附进口设备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