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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外商独资项目应提供的文件及证件

1、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投资者)时,不需此件;

   2、 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个人投资者,则提供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3、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个人投资者,则提供其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出具的董事会成员的推荐书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推荐书及其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5、投资企业法定代表(或个人投资者)若不能在有关文件上签字,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在委托书原件上签字以便对照确认;

   6、项目单位按投资总额分别在省、市工商部门办理的企业名称登记;

   7、投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向外资审批部门报送的关于独资企业申请表及章程的请示报告;

   8、若涉及租用场地,须提供租凭协议及出租方场地的产权证明;

   9、所要办的项目若属特殊行业(如医药、烟草、种子等),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10、所要办的项目若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则应提供环保部门的意见。

   11、投资企业法定代表(或个人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的申请表、章程、可研报告;

   12、审批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若涉及设备进口,应附进口设备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