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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综保区的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批复》

国函[2009]5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规划控制面积1.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起沿河路西端转盘,南至301国道,西至自来水公司加压泵房,北至滨绥铁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绥芬河市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在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拟定综合保税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并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综合保税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界址点坐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