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正在载入中...
站内搜索:

黑龙江省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相关知识问答

2016-08-22  来源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我省简易注销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7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74号)文件规定,我省简易注销改革自201691日起在黑龙江省辖区内实施。

二、简易注销改革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吗?

此次简易注销改革仅适用黑龙江省辖区内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未满3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哪些市场主体不适用简易注销改革?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简易注销。

四、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的形式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主动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五、什么情况下可以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视为其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简易注销:

(一)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四)不在登记经营场所经营或经营场所不存在,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五)登记机关收到有关行政机关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满的通知后,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程序是什么?

登记机关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程序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

(一)调查核实。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材料;

(二)催告注销。登记机关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通过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其相关人,限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决定注销。对催告注销逾期仍不办理且未提出异议的个体工商户,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审核表》,直接注销登记;

(四)公告送达。对决定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制作《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决定书》,并通过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当事人及其相关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材料归档。简易注销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七、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的条件是什么?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未满3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本办法。

八、哪些情形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

属于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

(二)已经选择一般注销登记程序且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清算人备案的;

(三)对外投资未清理完毕、分支机构未注销的;

(四)股权被质押或股权被冻结的;

(五)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移出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

(六)登记机关接到司法机关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应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经审批方可注销的;

(八)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九、申请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有哪些便利?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免于报纸公告、免于向企业登记机关进行清算组、清算人备案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清算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十、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等情况的承诺书;

(四)全体股东(投资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解散、清算及进行简易注销的决议或决定;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一、接到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后,登记机关会怎么做?

接到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后,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机关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并告知申请人。

十二、企业简易注销的公示期是多长时间?

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企业原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承担异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三、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的书面异议后会怎么办?

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经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十四、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的书面异议后会怎么办?

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

十五、对不符合企业简易注销条件的,登记机关会怎么做?

对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依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