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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企业“四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5-06-23  来源 绥芬河市工商局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就我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以下简称“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保税区)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按照“一表申请、信息共享、联动审批、一照四号”模式,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国家税务登记部门(以下简称国税部门)、地方税务登记部门(以下简称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登记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部门)登记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向企业统一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照四号”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登记制度。

第四条  在绥芬河市政府领导下,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商部门会同质监、国税、地税、社保部门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全省企业登记和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我市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通过该平台共享“四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相关信用监管信息。

第六条  合并申请表格。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表、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整合为一份登记申请表格,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申报共同事项。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即可。

第七条  优化登记流程。实行统一受理,工商部门统一受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将工商核准登记信息通过平台发送质监、国税、地税、社保部门,质监、国税、地税、社保部门经核准确认后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发送至平台。

第八条  简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五部门审查的共同登记事项和申请材料,由工商部门审查后,质监、国税、地税、社保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第九条  简化证照形式。实行一照四号,质监、国税、地税、社保部门分别将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发送平台,由工商部门颁发“一照四号”营业执照,加盖绥芬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分局公章。

第十条  实行档案共享。工商部门按照“一户一档”的方式统一保存“四证合一”登记档案原件,建立影像档案。五部门共享档案影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社会提供影像档案查询。

第十一条  实行“四证合一”号码公示。平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数据交换,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实行“四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编码。

第十二条  实行联合惩戒。国税、地税部门将依法认定的非正常户纳税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对能够取得联系的,依法进行纳税监管,对依据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检查无法取得联系的,将其信息发送至平台,工商部门根据该信息,依法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  实行监管联动。五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国税、地税部门对“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前逾期拒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按照本办法在办理“四证合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拒不办理税(费)种认定手续的,应将相关信息发送平台,并依法书面提请相应工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前需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先向工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经核准后,再按照“四证合一”登记流程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的收取:

(一)工商部门收到“四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后,对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确定受理。

(二)对提交工商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在接到质监、国税、地税、社保部门反馈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股权变更、股权出质等涉及股权变动,对股东主体资格进行现场确认,并将股东持身份证的影像现场一并上传,五部门共享该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设立登记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

(一)工商部门收到登记申请材料、相关信息后,对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将核准登记信息发送平台。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工商核准登记信息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发送平台。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国税、地税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工商核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后,办理税务登记,将纳税人识别号发送平台。对国税、地税部门赋予纳税人识别号不同的,以国税部门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四证合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部门将相关意见发送平台后,以地税部门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四证合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工商核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将社会保险登记编码发送平台。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保部门将相关意见发送平台。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五)工商部门收到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后,向申请人颁发“一照四号”营业执照,时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提示申请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国税、地税、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变更登记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对已实行“四证合一”登记的,以及符合“四证合一”登记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企业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股权发生变化的、适用本条规定。

(一)工商部门对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变更登记决定或者予以(备案),向企业颁发“一照四号”营业执照,并将核准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发送平台。质监、国税、地税、社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工商核准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后,不再重复审核共同变更登记事项,将确认信息发送平台。对未实行“四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收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存档,档案影像发送平台。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对因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社会保险登记经办机构的,企业应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及税务、社保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分别到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迁出地国税、地税、社保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将办理结果发送平台。迁入地国税、地税、社保部门办理登记后,应提示企业到工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并将办理结果发送平台。时限为1个工作日。

企业办理迁入地国税、地税、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持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原社会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保注销证明,向工商部门申请换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新纳税人识别号、新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注销登记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

企业解散依法清算的,应当先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清算组成员(清算人)备案,由工商部门将备案信息发送平台,五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国税部门收到工商备案信息和申请材料后,按照原税务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发送平台,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部门将相关意见发送平台。信息上传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地税部门收到工商备案信息和申请材料后,按照原税务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发送平台。信息上传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工商部门收到国税、地税相关信息和申请材料后,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工商注销登记信息发送平台。信息上传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质监部门收到工商注销登记信息后,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信息发送平台。信息上传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五)社保部门收到工商注销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信息后,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信息发送平台。信息上传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个人独资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的,参照上述流程和时限办理。

第十九条  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四证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三)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材料;

(四)税务登记申请材料;

(五)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四证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未实行“四证合一“登记的企业,还需提交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副本)。

第二十一条 对于企业确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社保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费)种登记、发票领用手续、纳税人账户账号登记、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等事项,仍按原登记程序,由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会计)、办税人、从业人数、电话等发生变化的,以及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情况变更登记,仍按原税务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程序,由企业到国税、地税、社保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由五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并将办理结果发送平台。

第二十五条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四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工作流程、提交材料清单等。

第二十六条 在“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索,由“一照四号”向“一照一号”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