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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2016-11-25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推荐就业、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测评、职业设计、薪酬咨询、人才培训、人事代理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等与人才流动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资格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工作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能力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培训、考试、体检合格,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五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资格证书的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中直、省直、省外、国(境)外单位在我市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核发、登记、年检,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理外,其它单位或个人在我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其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理。

第七条 《资格证书》考试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定期举行,分级实施。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考试合格的,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四)人事部和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资格证书》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获得《资格证书》者,被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中介服务机构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资格证书》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证书》持有者在规定年检年度的第四季度,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检的,《资格证书》不再有效。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或年检手续。

第十条 《资格证书》登记、年检应当由本人申请,并如实填写《黑龙江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登记表》或《哈尔滨市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年检表》。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登记或年检:

(一)遵纪守法,恪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职业道德;

(二)按有关规定取得知识更新、业务培训合格的证件;

(三)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

(四)年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年检时,按年检不合格,给予撤销资格处理:

(一)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参加培训(复训)或培训(复训)不合格的;

(三)经其所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四)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持有者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或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人才、用人单位和竞争对手的利益:

(一)发布虚伪广告和信息,误导和欺骗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

(二)采取强制手段,胁迫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

(三)假冒或未经许可使用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四)盗窃、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五)在账外暗中给予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回扣或财物;

(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或声誉。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撤销资格、缴回证书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撤销资格、缴回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五条 政府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证书管理工作中,逾期不予办理登记手续、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