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章程
2016-11-25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黑龙江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personnel,简称(HAIEP)。
第二条 协会是由从事或热心于国际人才交流工作的个人和国家机关以外与国际人才活动相关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盈利的行业性社团。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通过国际间的人才交流活动,促进我省的工业、农业、商业、财经、科技、教育、医药、文化等各行业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为我省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际间友好往来、经济贸易发展、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地址是哈尔滨市闽江路111号昆仑庄园1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会积极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团体、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建立交流合作关系,签定有关协议。聘请国(境)外各类专家来华讲学、访问、交流、工作,选派中国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交流和培训。
(二)协会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和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团体与国(境)外有关政府部门和团体增进相互了解,交流经验和信息,发展多种联系与合作,为促进国际间的人才交流和经贸关系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外聘任理事和设立联络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应是从事国际间人才交流工作的个人会员,或是国家机关以外与国际人才活动相关组织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国际人才交流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知;
(三)由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决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占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后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二OO二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