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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

2016-11-25  来源

绥政办发[2001]5

为加强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保证参保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征收范围: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中、省直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条 征缴比例: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年工资总额2%,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 征收办法: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局征收。

第四条 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医疗保险办公室编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税局同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下个月缴费申报,报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及医疗保险办公室规定的其它资料。医疗保险办公室对申报情况核定后,发给缴费单位申报单。

第六条 医疗保险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缴费单位名单、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等基础数据、资料送达地税局。

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持申报单位向地税局缴纳本月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地税局受理缴费单位缴费时,按照医疗保险办公室提供的数据开具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专用票据,通知委托银行从缴费单位帐户扣缴或直接征收。

第九条 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地税局应当在每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结束后10日内,分别向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办公室提供本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统计表以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在首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办公室凭地税局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票据为缴费单位职工办理“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专用卡”和“绥芬河市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参保职工持“保险专用卡”和“病历处方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地税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