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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2016-11-25  来源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

(一)定点零售药店

审批程序:

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物价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3、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置应本着保障医疗需求,保证药品供应,方便患者,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药品零售的布局规划进行。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前置要件:

1、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物价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5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审批时限:自收到定点申请之日起20日内。

联系电话:39485703948337

(二)定点医院

审批程序:

1、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前置要件: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以下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时限:自收到定点申请之日起20日内。

联系电话:39485703948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