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行政许可)
2017-12-28 来源
一、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行政许可)
二、办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三)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需提交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五、办结期限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20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六、收费标准
无
七、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八、办公时间
全年
九、办理机构(科室)
烟花爆竹监管科
十、办理地点
绥芬河市长江路1号
十一、责任人
康卫东
十二、联系电话
0453-3962539
十三、投诉电话
0453-3969156
十四、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