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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017-12-28  来源

备案方式: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消防科领取或网上下载,网址:http://221.212.114.180/setup/WebPage/Default.aspx

填写要求:用蓝黑钢笔和碳素笔,字迹清楚,工整,内容真实)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提供  有单位公章,内容真实,阐述详细,可到消防队领取样本。)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单位提供消防产品形式检验报告,形式认可证书复印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单位提供复印件材料,要求字迹清楚。)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单位提供  复印件材料,要求字迹清楚。)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单位提供相应单位的资格证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单位提供)

管辖分工:

县(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工承担辖区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工作。

一、各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职责分工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辖区法定“应审应验”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外的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中的,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备案抽查:

1.丙、丁、戊类工业生产厂房、库房;

2.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单体住宅(含下设商业服务网点、首层设置独立分隔式车库的住宅);

3.单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三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依法投入使用建设工程中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三千平方米场所的室内装修工程。

规模超过上述条件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

二、各市(行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职责分工各市(行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辖区法定“应审应验”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外的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中的,各县(市)、区辖管备案抽查以外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备案抽查,并对下辖的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备案抽查工作赋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