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2017-12-28 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备案方式:网上备案
适用范围和时限: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消防科领取或网上下载,网址:http://221.212.114.180/setup/WebPage/Default.aspx
要求:字迹清晰,用蓝黑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真实)。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提供、由工商局办理)
(二)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单位提供、由规划局提供)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单位提供由设计院单位提供)
(四)消防设计文件。(单位提供由设计单位提供,消防队备份)
管理分工:
县(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工承担辖区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工作。
一、各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职责分工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辖区法定“应审应验”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外的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中的,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备案抽查:
1.丙、丁、戊类工业生产厂房、库房;
2.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单体住宅(含下设商业服务网点、首层设置独立分隔式车库的住宅);
3.单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三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依法投入使用建设工程中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三千平方米场所的室内装修工程。
超过以上规模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
二、各市(行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职责分工各市(行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辖区法定“应审应验”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外的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中的,各县(市)、区辖管备案抽查以外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备案抽查,并对下辖的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备案抽查工作赋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