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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类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017-12-28  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提交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消防科领取或网上下载,网址:http://221.212.114.180/setup/WebPage/Default.aspx要求:字迹工整、清晰,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碳素笔填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单位提供,工商机关办理)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由单位提供)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由单位提供,消防队可以提供样板)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单位提供)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由单位提供)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检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管辖分工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绥芬河消防大队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