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正在载入中...
站内搜索:

绥芬河市工商局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实施细则

2017-12-20  来源 绥芬河市工商局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为做好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建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的各类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支持大学生在适宜行业创业经营。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大学生可以根据所学特长和自身优势自主选择行业投资创业。支持大学生在电子、计算机、文化创意、艺术设计、商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创业经营。

第四条  支持大学生创办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无论是在校大学生还是毕业大学生,都可以自主选择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等市场主体。

第五条  放宽大学生创业经营的出资限制。对大学生创业推行“零首付”、“零收费”的工商注册。

第六条  放宽大学生创业的经营场所限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大学生设立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无房产证明的,在登记注册提交证明手续上予以从简。在园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可以由社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条   允许大学生使用住宅作为经营住所登记注册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缩短审批时限,大学生申办企业注册由法定15个工作日内缩短为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天办照。

第九条  大学生申报企业名称的,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即时办理,不再层层审批。冠“黑龙江省”企业名称的申请,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我局代办相关手续,报省工商局网上远程核准,支持科技型企业使用无地域名称,提供政策支持和全程高效服务。

第十条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个性化、一站式服务,开通服务热线,给予政策指导,鼓励支持大学生在旅游文化时尚产业、健康养老等服务业、绿色食品营销、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等行业和领域创新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优先受理服务。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对涉及商事主体准入的保留前置的,可依据大学生创业自身需要申请相应的经营项目,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表述,凡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可自主经营,无需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或许可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简化审批环节。 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表申请、信息共享、联动审批、一证四号,限时办结、核发一证。

第十三条  引导大学生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帮助大学生创业增强品牌意识,鼓励他们以自有品牌拓展市场,对符合知名、著名商标申报条件的大学生企业,加强指导申报和推荐认定。

第十四条  为大学生创业营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加强行政指导。大学生在创业初期,对其监管执法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对其轻微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采取劝告、提醒等非强制方式,责令改正,并引导其诚信经营。

第十五条  开展重点领域商业贿赂、傍名牌、虚假宣传、欺骗性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对侵害大学生创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充分发挥工商执法职能,快速高效的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护大学生创业的积极性,为大学生创业成功、做大做强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