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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个人在绥芬河市购买房屋登记所应提交要件的说明

2017-12-19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政策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境外个人在绥芬河市购买房屋登记应提交要件如下:

1、新建商品房登记(首次)

(1)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010年1月1日以后验收的房屋);(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5)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6)契税发票(原件);(7)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8)购房人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原件)或一年以上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原件);(9)其它必要材料。

2、存量房屋登记

(1)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5)契税发票(原件);(6)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7)购房人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原件)或一年以上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原件);(8)其它必要材料。

注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

1、港澳同胞: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2、台湾同胞:提交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件;3、外国自然人:提交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身份证明是外国文字书写的,应同时提交中国外交部门认证的中文译本。

境外购房人需本人到绥芬河市房产局办理房屋登记,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交中国外交部门认证或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授权委托书。

咨询电话:0453-3998805、3931721

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