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2017-12-19 来源 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办理事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办理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办理程序: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
四、需提交材料: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持所在单位审核后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外,还应按提取原因的不同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和公积金账户所在银行的银行卡。
1.办理提取应提供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以本人名义办理提取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明或户口簿。
(2)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为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专管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本人及提取人的身份证。
(一) 退休:
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二)调离行政区域:
1. 应提供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的商调函或调令或任免职决定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当地住房公积金开具的缴存证明。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应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伤残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 死亡:
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供该缴存人的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或骨灰寄存证明、有效的遗嘱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属夫妻继承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属子女继承的应提供公证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户口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税票、房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房屋套数证明、婚姻证明;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在本行政区域内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最近十二个月还款证明、借款凭证原件、复印件、个人征信报告、房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房屋套数证明、婚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八)在本行政区域内租赁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或住宅房屋租赁协议、房租收据、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房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婚姻证明,《租房提取承诺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两年以上未办理转移:
应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原件、复印件,封存账户两年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十)职工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应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证明、医疗费用正式发票(未参加医保的发票原件公积金业务窗口需留存),医保结算单,重大变故的佐证材料和单位情况证明,非提取人患病的,提取人还应提供与患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十一)参军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应提供入伍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原件、复印件,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十二)服刑期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由代办人持法院判决书、代办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十三)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应提供入学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十四)出境定居
应提供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十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十六)本行政区域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搬迁验收单。
3、缴款票据。
4、提取人身份证。(配偶提取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及婚姻证明)
五、提取额度、提取时间
符合非销户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少于3000元。提取额度和日期按以下情况确认:
1.离休、退休的,以取得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取得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3.出境定居的,以取得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4.因工作需要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以取得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调令或文件日期为准,转入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办理账户转移业务,转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时封存账户,待符合转移业务时方可办理转移业务,转移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25%)的,以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纳税证明日期为准,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提取额度为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度,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少于3000元。
6.缴存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取得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7.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以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8.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的,以取得与单位终(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9.缴存人服刑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取得法院判决书之日起准予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存入缴存人的银行帐户内。
10.缴存人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取得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1.缴存人参军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取得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2.在本市购买首套、且唯一自住住房的,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日期为准,超出一年不予办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上的计税金额,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少于3000元。
13.建造自住住房的,以取得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批文日期为准,超出一年不予办理,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建房费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少于3000元。
14.翻建自住住房的,以取得城建、规划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文日期为准,超出一年不予办理,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翻建费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少于3000元。
15.大修自住住房而非装修的,以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危房鉴定书日期为准,超出一年不予办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大修费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少于3000元。
16.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以医疗费用正式发票日期为准,一年内办理提取,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医疗费用的自费金额,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少于3000元。
17.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以取得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六、提取流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1.提出申请:缴存人携带提取资料到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在《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章。缴存人持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初审柜员对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退还资料并告知理由;符合提取条件的经复审后由复核柜员打印相关凭证。
3.银行付款:缴存人持身份证及相关凭证到委托付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当日办结。
七、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八、业务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5:00
九、办理机构: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办理地点:绥芬河市新兴街63号商贾大厦3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453-3948199 0453-396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