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专栏序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具体名单予以公告。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委托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实行委托执法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内容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动态管理制度,市行政执法主体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政府机构改革等原因调整变更的,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今后,凡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未对外公布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增减、岗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后对外公示。未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或超越权限、区域执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并向市政府法制办举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453-393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