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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

2017-11-09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办等11 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24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消费者辨识和认知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绥芬河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长:卢建民 市食安办主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孙光旭 市网信办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    

田德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明军 市商务局副局长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贵生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李树阁 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员:高   市网信办舆情中心负责人       

  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队长      

杨玉宏 市商务局内贸科科长

任爱民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畜食品科科长

王熙东 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部主任

么忠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邹春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与流通监督管理科科长

张如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科科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队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副主任

刘占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

丁占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

王永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二)成立绥芬河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任:吴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主任:高   市网信办舆情中心负责人       

刘春波 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教导员      

杨玉宏 市商务局内贸科科长

任爱民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畜食品科科长

王熙东 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部主任

幺忠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邹春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与流通管理科科长

张如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科科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副主任

刘占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

丁占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

王永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员:夏英慧 市网信办科员

马忠义 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副队长   

        满昊林 市商务局内贸科科员

黄大鹏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畜食品科副科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与流通管理科副科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副科长

、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 年91日至9 月15 日,食安办召开工作会议,按照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部署落实工作任务,对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 年9 月16 日至12 月15 日,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7 年12 月16 日至12 月31 日,食安办组织各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8 年1 月5日前,各有关部门将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上报食安办

、主要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

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所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三是明确第三方经营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四是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五是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标签真实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各部门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二是对经营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三是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四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丁、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要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一方面,各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和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发现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食品等问题,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形成整治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手段,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提示因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保留维权所需相关购买凭据及利益被侵害的证据。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选购、理性消费、合理维权。

各有关部门于2018年1月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送市食安办。

人:张丽君

联系电话:0453-5753338

电子邮箱:sfhsab@126.com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