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


为严格执法、高效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各界依法作出如下承诺:

一、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要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案件承办人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严格依法办案。

三、案件承办人要热情接待申请人,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

四、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当事人可以查阅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案件审结前不得向行政复议当事人和案外人透漏案件审理情况。

七、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八、案件承办人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案件审结后认真整理案卷材料归档,不得遗失、遗漏案卷。

十、以上承诺的执行,欢迎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