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爱心助学基金会章程》实施细则
2013-0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绥芬河市爱心助学基金会章程》,加强对基金会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根据《章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已设立助学基金会的单位,会费统一缴纳到绥芬河市爱心助学基金会,所需资助的贫困学生统一由爱心助学基金会资助。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等各级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从不同渠道筹集资金,帮助贫困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帮助考入高等院校因贫困而不能跨入大学校门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文明单位要把爱心助学活动作为晋级的必要条件,以此树立社会新风,弘扬社会正气,把基金会建设成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
第五条 基金会要综合、协调和指导爱心助学活动,及时总结宣传爱心助学典型经验,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第六条 捐款单位及个人如需与受助学生见面,基金会办公室要负责牵线、联络。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七条 符合《章程》条件。因家庭特别困难无法完成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可享受爱心助学基金。依靠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家庭的学生,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子女优先资助。
第八条 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品行端正、学习刻苦、关心集体和他人,被高等院校录取因家庭困难无法入学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入学后第二年仍有困难的,应向学校申请高校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得不到大学所在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有家庭向绥芬河市工商银行申请家庭贫困贷款。
第九条 家庭或学生本人出现意外事故,受到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特别困难,急需得到资助的贫困中小学生。
第十条 受助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基金会办公室适当调整资助标准或终止资助。
第四章 基金来源
第十一条 凡在绥芬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及职工;纳税企业、私营和个体经营者等向基金会缴纳的会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会费的缴纳标准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中省直部门每年1000元以上;上述单位所属在职人员每年按级别缴纳:处级以上200元,科级100元,职员、机关工勤人员50元,退离休干部自愿,向税务部门纳税的企业每年缴纳1000元以上,企业在册职工、私营和个体经营者每人每年缴纳50元。
上述经费缴纳标准,根据发展需要由理事会大会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的专项款、共青团的“希望工程”款、妇联的“春蕾计划”救助女童等由基金会统筹使用;中外客商、友好团体、知名人士等捐赠的助学资金;其它社会各界及个人用于助学的捐赠款。
第五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三条 需要资助的学生,本人及父母必须具有绥芬河市户籍(外地户口迁入绥芬河市的,同等条件下,早迁入的优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优先)并持有父母所在单位或镇、村、社区证明,由学校家访调查核实后,学校向基金会办公室统一申请,由基金会办公室派出联合调查组深入单位、镇、社区、村、家庭、学校核实贫困学生综合情况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铁路系统职工子女的资助由基金会办公室将基础资料移交铁路党委,由铁路党委负责资助。
第六章 会费的收缴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党委、金融单位、各行业协会每年定时按《章程》规定时间收缴会员会费。会费可交至基金会办公室,也可直接存入专户。存入专户的要将存单交至基金会办公室。单位或企业缴纳的会费由基金会办公室开具财政局往来三联收据。基金会专户账号为264040029 开户行:工商行 绥芬河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第十六条 基金会所有款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挤占和挪用,必须用于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考入高校的贫困学生入学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下开展工作。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成员报告工作情况,建立贫困学生受助档案。
第七章 管理和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要用好用活基金,配合学校对受助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使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懂得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勤奋学习,树立远大理想,用知识改变人生,用知识报效祖国。
第十九条 确定每年六月为我市“爱心助学活动月”,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让贫困学生看到希望,充满希望,让捐资者受到感染、教育和启迪,净化心灵,让每一个市民都唤起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的爱心,让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爱心助学行列中,让每一个贫困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
第二十条 对一次性捐款两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由基金会设立功德碑。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得到助学资金的个人,责令补交所减免的费用,对不负责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基金会办公室随时接待群众举报。举报电话:3941223
第八章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在每年六月底前足额缴纳会费,不得无故拖欠。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或个人如需定向定人资助,基金会办公室要为其牵线搭桥、协调指导。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和个人可以随时了解监督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了解并掌握受助学生学习、家庭、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欲额外资助贫困学生的请报与基金会办公室,以便全面掌握与平衡对贫困学生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绥芬河市爱心助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2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