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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简介

绥芬河市城市管理局,正科级规格,是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内设办公室(法制科)、审批科、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科(物业管理办公室)三个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科)。

负责全局的情况综合、文稿起草、政策调研、信息采集、对外宣传、目标管理、车辆管理、服装标志管理和接待工作;负责

党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和安全工作检查、机关文秘、印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政务协调、会议筹备组织、后勤事务工作。

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及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和宣传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负责有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负责不服从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听证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各大队执法情况、提出执法建议工作;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事前审核;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管理执法人员证件、文书档案,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接待、答复、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依法监管市政建设、城市绿化企业或单位的资质。负责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对举报或领导交办的案件指令有关单位限期调查处理,特殊情况下可指定管辖;负责受理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及举报、投诉,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负责对各大队执法成效和督办整改等情况的考核与通报;对执法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负责队容风纪纠查工作;监督局属各部门履行执行职责情况。

(二)审批科。

负责门窗改建、外部装修和封闭阳台许可工作;负责临时建筑许可工作;负责牌匾、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设置许可工作;负责占用或挖掘道路许可和收费工作;负责占用挖掘城市绿地、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许可和收费工作;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工作,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及场所核准工作;负责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审核工作;负责集贸市场设置许可工作;负责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负责古树名木的迁移核准;负责市区各类架空管线审批工作。

(三)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科(物业管理办公室)。

管理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成资源、人文资源及相关延伸资源;经营与管理市区内闲置国有土地;负责人工湖、停车场、公园、绿地、广场、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市政公共设施的对外经营与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停车场、广场、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冠名权的经营与管理;负责地下空间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开发和经营城市户外广告资源。

制定物业管理具体规定,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物业的承接查验;划分登记物业管理区域;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及有关问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竣工综合验收;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执法监察,行使行政处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