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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及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公用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贯彻实施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行使《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章建筑的拆除、处罚权。

(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认定及古树名木的迁移核准,依法监管市政建设、城市绿化企业或单位的资质,行使城市绿化、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街面和公共场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物质,未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和随意扔撒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或者遗撒固体废弃物,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露天烧烤食品,在商业活动中以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建筑工地、装饰装修噪声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营业执照在道路或者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在人行道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共事业、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户外广告、风景名胜区等行业产业政策、行业管理、工作(作业)标准和管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城乡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用事业等行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监督和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资金使用。

(十)负责对全市物业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认定)及管理、信用等级评定、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制定行业法规和规章,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制定维修资金归集计划,统一归集、统一核算;负责维修资金使用备案、使用审核、组织应急代修等职能。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下属单位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广场、照明、排水等)、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指导市辖区内或中省直单位的相关城市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和应用推广,积极推进数字城市管理;研究推广新环卫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市区冬季清理清运冰雪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公共资源的管理工作,使公共资源保值增值。

(十八)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十九)参与规划区新建、改造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立项审查、竣工验收。

(二十)行使下列行政许可权,并负责日常监管:

1.单体门窗改建、扩建、外部装修和封闭阳台许可;

2.临时建筑许可;

3.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设置许可;

4.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5.占用挖掘城市绿地、树木的砍伐、移植、修剪许可;

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许可;

7.关闭、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许可;

8.建筑施工等固体垃圾运输、处理的许可;

9.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的验收审核;

10.集贸市场设置许可;

11.设立临时停车场许可;

12.物业企业资质核发;

13.在城市桥梁、路灯杆等市政设施上架设各类管线、悬挂物的许可。

(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