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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修定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对土地、矿业权市场的交易和流转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后备土地资源登记造册和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向省市人民政府呈报全市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及承担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占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划界、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和组织实施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

(八)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和授权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地价;负责土地评等定级,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测评;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实施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的初审呈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市级规划矿区,划定市级规划矿区;组织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提供全市矿产资源数据。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及五年过渡期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指导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和社会查询服务;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负责全市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