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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负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等方面规划的制定并实施。

(二)负责全市普法、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依法治市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市内“12348”法律咨询工作。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五)指导全市基层司法所,管理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协会工作;负责全市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继续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出庭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涉俄、港、澳、台事务。

(八)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市辖区内司法鉴定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考核、奖惩工作。

(十)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和全系统的重大立项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公证及法律服务所工作。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对律师执业初审(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执业初审;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执业初审);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