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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起草相关地方性规范文件及政策措施,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进行技术交流和技术合作;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

(四)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查处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承担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和市场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济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负责指导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办公室的工作。

(六)组织管理注册商标工作。组织推进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负责本地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印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七)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市场主体名称,审查、核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八)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和生产流通领域中的掺假及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处理消费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负责产品质量监管和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推广科学、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制定并落实质量奖励制度;开展创品牌、质量兴企等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调解质量纠纷,负责质量申诉和举报工作;协助上级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及技术机构。

(十)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监督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与监督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商品条码、信息技术标准化;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十一)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三)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整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医疗器械标准、国家药物制度、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生产(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负责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我市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管理药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和经营许可的相关授权或委托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稽查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抽样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开展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承担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六)指导所辖部门各项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加强信用监管机制。